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
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
一、慢性疾病
(一)高血压病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符合WHO高血压临床诊断标准中的Ⅱ级高血压、Ⅲ级高血压患者;
3.心、脑、肾等靶器官损害的有关实验室检查阳性结果:心脏彩超、心电图、肾功、头部CT等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抗高血压药物治疗;
2.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;
3.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。
(二)糖尿病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糖尿病症状+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水平≥11.1mmol/L(200mg/dl)或空腹血浆葡萄糖(FPG)水平≥7.0 mmol/L (126mg/dl)。非同一天血糖检测2次以上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;
2.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。
(三)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
〔认定标准〕
1.发生心绞痛,并经心电图证实和有相关住院资料;
2.有明确急性心肌梗塞病史,并有心电图证实、心肌酶或心肌坏死标记物增高登住院资料; 3.超声心动图或核素扫描证实有相关心肌缺血;
4.以往冠脉造(显)影阳性,狭窄≥50%;
5.有心脏增大,心律衰竭或心律失常,且冠脉造(显)影阳性,狭窄≥50%;
6.已做冠脉搭桥手术或支架植入手术者,需提供该次住院的病情证明书和相关检查复印件。 具备以上6条之一者,可认定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;
2.药物治疗;
3.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;
4.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。
(四)肝硬化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慢性肝病病史资料;
2.有肝功能减退和门静脉高压症的临床表现;
3.肝功能检查异常;
4.影像学检查(如B超、CT、MRI)结果有符合肝硬化表现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保肝药物治疗;
2.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;
3.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。
(五)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或减退症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具有典型的甲亢或甲减的临床症状和体征;
3.甲状腺功能检查如T3、T4、TSH、甲状腺摄I131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的改变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抗甲状腺药物或甲状腺激素治疗;
2.放射性I131治疗;
3.对症治疗;
4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。
(六)系统性红斑狼疮
〔认定标准〕
1.提供三级医院的病情证明书和相关实验室检查报告单;
2.具有以下4项以上者,可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(SLE): 颧部红斑;盘状狼疮;光敏感;口腔溃疡;关节炎:非侵蚀性关节炎;浆膜炎:胸膜炎或心包炎;神经系统病变:癫痫发作或精神症状;肾病变:蛋白尿>0.5g/d或尿细胞管型;血液系统异常:溶血性贫血或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淋巴细胞绝对值减少;免疫学异常:狼疮细胞阳性或抗ds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;抗核抗体阳性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药物治疗;
2.并发症的治疗;
3.对症治疗;
4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。
(七)类风湿性关节炎
〔认定标准〕
1.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(每天),病程至少6周;
2.有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,至少6周;
3.腕、掌指关节、近端指关节肿,至少6周;
4.对称性关节肿,至少6周;
5.有皮下结节;
6.手X线片改变(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的狭窄);
7.血清类风湿因子含量升高; 具有上述7项中4项以上者即可认定。
8.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单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抗风湿性药物治疗;
2.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治疗;
3.中医治疗;
4.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。
(八)慢性肺源性心脏病
〔认定标准〕
1.有慢性支气管炎、肺气肿、其它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疾病史;
2.有符合该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;
3.X线胸片、心电图、心脏彩超检查有肺动脉高压、右心室增大肥厚的征象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;
2.控制感染;
3.改善呼吸功能;
4.酸碱失衡及电解质紊乱的纠正;
5.控制呼吸衰竭和心力衰竭。
(九)精神类疾病(精神分裂症、抑郁症、躁狂症、偏执性精神障碍)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符合《CCMD—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》;
3.病期至少持续三个月以上;
4.提供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精神病专科出具,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签署的病情证明书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抗精神病的相关药物治疗;
2.相关对症治疗;
3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。
(十)脑血管意外后遗症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;
3.临床表现有如下症状:肢体功能明显障碍、单侧肌力三级以下;语言障碍,吐字不清或智力障碍;相关临床表现,如高血压、风心病等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(如降压、抗凝、抗血管硬化、改善脑功能缺损等);
2.后遗症的对症治疗;
3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。
(十一)慢性病毒性肝炎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肝炎病毒标志物检查阳性;
3.肝功能检查异常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抗病毒、保肝类药物治疗;
2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。
(十二)结核病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影像学检查及结核菌检查,符合结核病的诊断标准;
3.其他相关检查:如内窥镜检查、血清学检查、病理学检查、脑脊液检查等,支持结核病诊断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抗结核药物治疗;
2.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。
(十三)帕金森病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具有静止性震颤、肌强直、运动迟缓、姿势反射障碍四项临床症状中的两项或以上者;
3.出具神经专科医师确认的病情证明书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抗震颤麻痹药物治疗;
2.相关的对症治疗;
3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。
(十四)再生障碍性贫血
〔认定标准〕
1.有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及相关病史资料;
2.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: (1)全血细胞减少,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; (2)骨髓检查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; (3)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; (4)骨髓活检等检查显示造血组织减少,脂肪组织增加; (5)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药物治疗(包括雄激素,免疫制剂,造血细胞因子等);
2.输血、止血及控制感染等对症治疗;
3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。
(十五)风湿性心脏病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心脏彩超检查有风心病特异性瓣膜改变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;
2.无症状期的风湿性心脏病的治疗;
3.风湿性心脏病的手术治疗;
4.风湿性心脏病并发症的治疗。
(十六)高原性心脏病
〔认定标准〕
1.有较长的高原工作生活史;
2.具有高原性心脏病的临床表现;
3.有肺动脉高压征象,经心电图、心脏彩超或X线胸片检查证实;
4.提供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签署的病情证明书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;
2.一般治疗;
3.氧疗;
4.强心及利尿有心力衰竭者宜选用强心剂;
5.降低肺动脉压;
6.抗生素治疗;
7.脱离高原环境。
(十七)痛风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有反复发作的急性关节炎;
2.血尿酸测定证实有高尿酸血症,一般男性>420umol/L(7mg/dl),女性>350umol/L(6mg/dl);
3.滑囊液检查或痛风石内容物检查证实有尿酸盐结晶,或受累关节X线摄片符合痛风的X线特征。 具备上述第1项,加上第2项或第3项之一者,可认定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;
2.手术治疗;
3.对症治疗。
(十八)肾病综合征
〔认定标准〕
1.尿蛋白>3.5g/天;
2.血浆白蛋白≤30g/L;
3.肾脏穿刺病理活检提示:原发性肾病综合征;
4.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的①24小时尿蛋白定量、②血生化提示血白蛋白水平检查报告;
5.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的肾脏穿刺病理检验报告;
6.三级甲等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。 符合1和2条或单独具备3、4、5条者,可认定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;
2.利尿消肿;
3.减少尿蛋白;
4.糖皮质激素治疗;
5.细胞毒性药物;
6.免疫抑制剂。
(十九)干燥综合症
〔认定标准〕
1.血清抗干燥综合症-A-抗体(抗SSA)(+)或血清抗干燥综合症-B-抗体(抗SSB)(+)或抗核抗体(ANA)>1︰320同时类风湿因子阳性;
2.眼科确诊干眼症(角膜染色>4分)或泪液分泌试验≤5mm/5min为阳性);
3.唇腺活检示涎腺淋巴细胞灶性聚集浸润≥1灶/4m㎡(1灶>50个淋巴细胞); 同时符合以上1、2、3条件者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;
2.激素类药物治疗;
3.免疫抑制剂和免疫激活剂治疗;
4.物理疗法。
(二十)癫痫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脑电图、相关影像及实验室检查支持本病诊断;
3. 提供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签署的病情证明书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抗癫痫药物治疗;
2.镇静催眠、抗焦虑药物治疗;
3.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。
(二十一)硬皮病
〔认定标准〕
1.四肢远端,面、颈或躯干部皮肤硬化;
2.①指(趾)皮肤硬化,②指部点状凹陷性疤痕,③双侧肺底部纤维化。
具备以上1或2中的两项者;
3.提供三级医院风湿免疫专科的病情诊断证明书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;
2.针对血管及改善微循环的药物;
3.糖皮质激素及免疫抑制剂。
(二十二)阿尔茨海默病
〔认定标准〕
1. 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;
2.全面性智能性损害:A、记忆损害(学习新知识或回忆既往掌握的知识能力受损),B、至少存在以下1项认知功能损害:失语(言语障碍)、失用(运动功能正常但不能执行有目的的活动)、失认(感觉功能正常但不能识别或区分感知对象)、执行功能障碍(如:计划、组织、推理和抽象思维能力);
3.2A和2B项的认知功能缺损导致明显的社会或职业功能损害,并显著低于病前水平;
4.缓慢起病,认知功能进行性下降;
5.排除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、躯体疾病和药物滥用所致痴呆;
6.认知功能损害不是发生在谵妄期;
7.认知功能障碍不能用其他轴Ι的精神障碍(如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)解释;
8.提供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签署的病情证明书。 符合上列4条标准者,可认定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与递质障碍有关的治疗;
2.增强乙酰胆碱合成和释放的突触前用药如胆碱和卵磷脂;
3.限制乙酰胆碱降解以提高其活性的药物如毒扁豆碱;
4.突触后用药即胆碱能激动剂;
5.改善脑循环和脑代谢;
6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。
(二十三)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至少两次化验检查血小板减少,出血时间延长,抗血小板抗体增高;
3.脾脏不增大或仅轻度增大;
4.骨髓巨核细胞增多或正常,伴有成熟障碍;
5.排除其他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治疗;
2.静脉输注丙种球蛋白和输血支持治疗;
3.中医药治疗;
4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。
(二十四)强直性脊柱炎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临床标准: (1)腰痛晨僵3个月以上; (2)腰椎活动面和矢状面活动受限; (3)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、性别的正常人。
3.影像学检查:双侧≥Ⅱ级或单侧Ⅲ-Ⅳ级骶髂关节炎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药物治疗;
2.疼痛的对症治疗;
3.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。
(二十五)重症肌无力
〔认定标准〕
1.三级医院病情证明及相关病史资料;
2.有眼皮下垂、视力模糊、表情淡漠、苦笑面容、咀嚼无力、饮水呛咳、颈软、抬头困难等典型临床症状;
3.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;
4.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;
5.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。 具备上述第1项,第2项加上第3、4、5项之一者,可认定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抗胆碱酯酶、糖皮质激素、免疫制剂等药物治疗;
2.对症治疗;
3.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。
(二十六)视网膜黄斑病变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临床表现;
2.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检查; (1)色素上皮脱离; (2)色素上皮脱离伴神经上皮脱离; (3)单纯的神经上皮脱离;
3.二级甲等眼科专科医院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。 具备上述第1项或第3项,加上第2项中的任意一项,可认定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药物治疗;
2.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。
二、重特大疾病
(一)恶性肿瘤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病理组织学和(或)细胞学检查的确认报告;
3.影像学检查:在临床符合肿瘤诊断的基础上,结合相关影像学检查的阳性结果作出的诊断。如仅凭影像学诊断,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(含副主任医师)的医师作出。 具备上述第1条加第2条或第3条者,可认定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放射治疗;
2.化学药物抗肿瘤治疗;
3.综合治疗;
4.并发症治疗;
5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。
(二)慢性肾功能衰竭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临床表现符合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症状:少尿、无尿、浮肿、高血压、贫血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等;
3.相关实验室检查符合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诊断标准(如血肌酐Cr>442μmol/L以上、血尿素氮BuN>21.42mmol/L等明显高于正常,肾小球滤过率GFR<25ml/min)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腹膜透析、血液透析;
2.透析治疗期间的相关药品、检查;
3.原发性疾病及并发症的药物治疗。
(三)肾、肝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
〔认定标准〕
1.相关病史资料;
2.三级医院进行肾、肝移植手术成功的当次出院证明书、手术记录复印件。
〔诊疗范围〕
1.抗排异药物治疗及治疗期间并发症的治疗;
2.诊疗期间相关检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