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保基金监管我们在行动
作者:陈娟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量:1333 更新时间:2021/4/26 15:15:17
 

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,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。国务院第735号令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。州人民医院及时响应,3月2日各科室病区组织《条例》学习,4月24日院内开展集中宣传,分别在医保办窗口、门急诊处、各病区张贴宣传海报、分发宣传手册,为医务人员和患者讲解相关内容,促进基金有效使用,保障基金安全。

患者应当:

1、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、购药,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;

2、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,防止他人冒名使用;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,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;

3、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。

患者不得有以下行为:

1、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;

2、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;

3、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,接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。

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:

1、分解住院、挂床住院;

2、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、过度检查、分解处方、超量开药、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;

3、重复收费、超标准收费、分解项目收费;

4、串换药品、医用耗材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;

5、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,接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;

6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;

7、诱导、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、购药;提供虚假证明材料,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;

8、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、医学证明、会计凭证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;

9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。